(2015)大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专科毕业,烧锅镇乡副乡长,现住大安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字(2015)第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第十七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本市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工作,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本市烧锅镇乡副乡长,按照规定对国家补贴农机具负有监管职责,作为监管第一责任人应每年对购机农民的补贴机具情况进行入户检查,但在实际工作中,被告人王某某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国家补贴农机具被顶名套购。其中该乡农民肖某某(已判决)套购福田雷沃M704-A轮式拖拉机一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额2.6万元;该乡农民于某某(已判决)套购福田雷沃M704-A、M904-D轮式拖拉机各一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额6.1万元;该乡农民张某某(已判决)套购福田雷沃M704-A、M904-D轮式拖拉机各一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额6.1万元;该乡农民刘某甲(已判决)套购福田雷沃M704-A、M904-D轮式拖拉机各一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额6.1万元;该乡农民邹某某(已判决)套购九方泰禾4YZ-4自走式玉米收获机一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额11.3万元。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人邹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刘某甲、肖某某、方某某、刘某乙、李某某证言和书证。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大安市烧锅镇乡副乡长,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农机补贴款32.2万元被骗,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供认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大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及全程农机化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破案经过、供货表等。2、证人邹某某证实,2013年的时候,我外甥女婿高继军和舍力姜权他俩找我顶名购买农机具,当时高建军找我的时候,是姜权,高建军还有一个平台镇姓吴的,三个人要买,但实际是谁出的钱,买的农机具,我不太清楚。因为我们是亲戚,我才给他顶的名。我给顶名购买的农机具,我没出过钱。我顶名购买完之后,也没问过。也没有在我家放过。3、证人张某某证实,2013年刘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顶名购买两台拖拉机,我就同意了。刘某乙让我报904和704各一台,补贴金额共计6.1万元。”我顶名购买完农机具后,没有人检查过农机具的使用情况。4、证人于某某证实,2013年刘某乙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顶名购买福田雷沃904和704两台拖拉机,我就同意了。我顶名购买完农机具后,没有人来我家检查过。购买完之后,乡农机站给我打过一次电话,问我购买的车的情况,我说在外地干活呢。市农机局没有人来检查过农机具的使用情况。5、证人刘某甲证实,在2013年的时候,方某某找我帮人顶名购买M704-A和M904-D两台拖拉机。我是通过刘某乙认识的方某某。我顶名购买完农机具后,没有人检查过农机具的使用情况。6、证人肖某某证实,2013年刘某乙找我,要我帮忙顶名购买雷沃704拖拉机,我就同意了。我顶名购买完农机具,乡里和市里没有人检查过农机具的使用情况。7、证人方某某证实,开始是烧锅镇刘某丙找我,说他能找到人顶名报名购买农机具。问我有没有人买,他在中间一台能挣点钱。后来有个四棵树乡叫老肖的也找我,跟我说,他能往江东卖农机,在我这购买农机,我能不能给他好处,我说那行,你在我这买车,我向公司争取一下。公司不给的话,到年底,我发奖金了,也能给你点。后来有个黑龙江五常市小伟农机公司的吴小伟来找我,跟我说他要到大安来购买国家补贴农机具,问我能不能给他找人报名购买农机具,并且说给我点好处,也可以给顶名的农民点好处。我当时没同意。但是,后来因为老肖、刘某丙能找到人报名,吴小伟要买农机,我就介绍他们认识了。后来老肖和刘某丙就帮着吴小伟找人报名了,具体报了多少台我不太清楚。当时在烧锅镇验车的时候,农机局的工作人员就没给我们验。那天我和公司的人快到中午的时候到的烧锅镇。到了烧锅镇吴小伟就在那等着我呢。因为当时农机局有一个工作人员,看配件号跟大架号验,对不上,也是要下班了,就没给我们验。后来我到大安请薄东子吃的饭,吃饭的时候我问薄东子了,说他要是差钱的话给你们拿点钱,薄东子说,只要我们的大架号对,就没问题,肯定给我们验,这样就没给薄东子钱。8、证人刘某丙证实,2013年春天,大安市宏达农机公司的经理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2013年的国家补贴农机报名开始了,让我帮忙找几个人顶名购买。半个月左右,方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让我给联系几个人顶名的。我领王连付和肖某某报的名。验车时有我、于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刘某甲、李春林、王连付、崔福军。方某某说,大安的老肖大哥在四棵树给我整了不少,不能都在一个地方整,让我在烧锅镇给整点。9、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我是2005年5月份至今任烧锅镇农机站站长,我的工作职责是农机购置补贴进行申报上报,新型农机具推广、农田作业这一块。农机站有对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职责,按照文件规定,一年中,春秋两季,对购置的农机具进行查看,看农机具是否在家,不在家的农机具作业地点具体在哪,进行核实。烧锅镇乡2012年、2013年的农机补贴工作是我负责报名和申报。对已经购置的农机具会同政府和财政所进行监管,政府牵头,农机站负责具体业务,财政所配合我们监管。农机局把2013年春秋两季的表都一起发下来的,我们就检查了一次,就直接把两张表都填了。检查农机具使用情况,正常应该是我们农机站和财政所两家,但是财政所业务比较忙,补贴金额比较小的,我就自己去了。有的时候数额比较大的、农机具不在家,本人说在外地作业呢,第一次是在夏季的时候和财政所会计刘义一起去的,还有村书记参与。检查时于占忠在家,说他的农机在黑龙江江东干活呢,崔福军、李春林、王连付都不在家,是通过村书记帮助要的联系方式,我们就用电话和他们联系的,当时我问他们农机具是否变卖,他们都说没有,农机具和他们本人一起在外地干活呢。回到乡上后,我和王乡长汇报的,当事人都没在家,通过电话联系的本人,本人都和农机具一起在外地干活呢。并将此情况汇报了郝局长。后来秋季以后有人举报到大安市反贪局,给我们刘书记打电话了,然后刘书记让我和政府干部刘峰又去检查了一次,还是只找到了于占忠,他说农机具在亲属家干活没运回来,其他三人都没找到,还是打电话联系的,说在外地干活没回来。是否属实,我们不能确定。2014年元旦前后,刘书记让我把这两次检查的结果形成材料。之后由刘书记报到反贪局。他们都说农机具在外面作业与农机具在一起时,我没有要求他们把农机具的发动机号和出厂的编号电话报给我。我就没有去现场核实车是否变卖,因为当时局里没有给过一分钱经费。这是我当时的疏忽,我就听信他们的片面之词,就信以为真了,我没有跟领导反映过,2013年农机补贴工作有问题,但是缺少经费无法去现场核实的事,跟领导申请过经费。我还去过刘某甲家,是我亲自去的,但是农机具也不在家,家里人说在大连呢,我说要向局里汇报,后来刘某甲的亲属去的农机站代替刘某甲签的名,我就没把刘某甲这件事向局里反映。有人去替刘某甲签名,我不能确认他有农机具,这是我的工作失误。邹某某、王连付、肖某某、于占忠、崔福军、李春林、刘某甲都是烧锅镇人,他们原来我都不认识,后期经过购买农机具这事,我才认识的,但是不太熟悉。这几个人购买的农机具我自始至终也没看到过一台农机具,我不知道这几个人都是顶名套购的农机具,他们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之前我不知道,是在检察机关介入检查后,才知道的。农机具的国家补贴款被违规套取,这个是因为我工作失职,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刘某丙我认识,他是学校开校车的。刘某丙用邹某某、王连付、肖某某、于占忠、崔福军、李春林、刘某甲、张某某、于某某这几个人顶名套购农机的事我不知道,我监管不到位。刘某丙没有请我吃过饭,也没有给过我好处。向我出示:“2013年烧锅镇乡补贴机具检查表”这些签字不都是本人签字,如张某某是于某某代签的,当时张某某是电话联系的,他说出门了,但是没有看到农机具,还有就记不清楚了。于某某说张某某的农机具和他的在一起呢。检查表中,有些农机具记录是在外地存放,就是和当事人联系了,当事人说了,在外地存放,我也就认为没有变卖,农机具还是在购机者手中了。农机具不在家的购买农机户,除了这四户之外,我都没有去现场核查过,也没有要求去核查过。只是把2013年烧锅镇乡补贴机具检查表报到农机局了。10、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6年至今我任烧锅镇乡副乡长,负责林业、农业、水利、畜牧,代管2013年农机工作至2014年春节后。2013年国家农机补贴的事我清楚,我主管从申报到上报到农机局,农民购买农机,以及之后对农机进行入户检查。但是我没跟着去检查,他们检查回来后跟我汇报过,告诉我检查都正常,之后我也就再也没问过。农机购买之后需要进行监管,就是一年两次入户检查,我没有组织过农机检查,一般都是农机站检查后,向我汇报。我不知道农机站是如何检查的,我所得知的情况就是农机站长李某某给我汇报的。2013年老百姓举报,我组织人开始核实,发现崔福军、李春林、王连付、于占忠这四户有问题。当时没有查实农机购买情况,就是电话询问农机在哪,购机户说在外地作业,因为没有经费就把这事放下了,没再管过。我让农机站长李某某上报农机局关于举报的四户,但是农机局也没给什么答复,这事就搁置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大安市烧锅镇乡副乡长,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农机补贴款32.2万元被骗,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国家损失已经全部被追缴,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郁洪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