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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喜臣与张术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臣,张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72-2号申请人张喜臣,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涞水县。被执行人张术军,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涞执字第7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术军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各庄社账号的存款315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术军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术军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各庄社账号存款31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嘉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