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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指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鹏与乐陵市华乐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鹏,乐陵市华乐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孙鹏。被执行人:乐陵市华乐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城区文昌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寿堂,董事长。孙鹏申请执行乐陵市华乐丽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4)第7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将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裁字(2014)第73号裁决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