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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鲁言生、李家云等与唐士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687号申请执行人:鲁言生。申请执行人:李家云。申请执行人:汤海庭。申请执行人:鲁飞宇。被执行人:唐士虎。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第0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士虎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士虎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等额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元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