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丽慧与岳联军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慧,岳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张丽慧,女,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岳联军,男,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丽慧申请执行岳联军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被执行人岳联军与申请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3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