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施杰、刁玉丽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施杰,刁玉丽,陈伟,秦荣飞,黄莉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4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银河路68号。负责人刘明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秋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卫兵,该行职员。被告施杰。被告刁玉丽。被告陈伟。被告秦荣飞。被告黄莉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被告施杰、刁玉丽、陈伟、秦荣飞、黄莉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施杰、刁玉丽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本院已将此案移送至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因此,本案所涉诉讼目前尚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渭清代理审判员 顾一鸣人民陪审员 李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