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侠、韦一方等与安兴勤、秦芳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侠,韦一方,韦如备,李桂兰,安兴勤,秦芳,秦海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11号原告:李侠,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原告:韦一方,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原告:韦如备,男,194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桂兰,女,193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蒋庄行政村大韦庄126号。被告:安兴勤,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秦芳,女,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海侠,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侠、韦一方、韦如备、李桂兰与被告安兴勤、秦芳、秦海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侠、韦一方、韦如备、李桂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兴勤、秦芳、秦海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侠、韦一方、韦如备、李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田审 判 员 黄炳峰人民陪审员 梁治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