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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世法、王新合等犯盗掘古墓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法,王新合,郭保贵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法,农民。2014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9日被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新合,农民。2015年2月2日因盗掘古墓葬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9日被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5月28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郭保贵,农民。2015年2月2日因盗掘古墓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9日被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8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法、王新合、郭保贵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海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法、王新合、郭保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1日晚,被告人郭保贵与被告人王新合预谋盗掘金乡县胡集镇宋元墓葬。次日晚,被告人王新合伙同李世法等人使用铁锨、铁镐等工具盗掘金乡县胡集镇鱼山集村东200米的农田里的宋某墓葬时被当场抓获。经济宁市文物考古研究室鉴定,该古墓葬为宋元时期石棺墓葬,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世法、王新合、郭保贵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世法、王新合、郭保贵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三被告人予以处罚。被告人李世法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世法、王新合、郭保贵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庭审时未作辩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世法、王新合、郭保贵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李世法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共计羁押32天。2014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莒南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世法、王新合、郭保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通话记录清单、扣押清单、指认现场、使用工具等照片、辨认笔录、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刑一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金公(胡)行罚决字(2015)00008号、0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新合、李世法、郭保贵的供述,济文考字(2015)济宁市文物考古研究室文件,金乡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制作的勘查号K370828530000201502000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法、王新合、郭保贵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还侵犯了国家对墓葬的所有权,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世法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所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世法、王新合、郭保贵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新合、郭保贵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刑一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世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适用部分;二、被告人李世法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王新合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郭保贵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瑞平代理审判员  靳慧云人民陪审员  汪力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佩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