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1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依法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男孩李泉山随邱某生活,上诉人李某按一审判决给付邱某孩子2014年7月-2015年7月期间的抚养费6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当日由李某打入邱某兴业银行卡号:62×××14,2015年8月份以后的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由李某每月15日打入邱某上述银行卡号;三、李某每周探视婚生男孩李泉山一次,邱某应予配合;四、李某给付邱某婚前借款30000元、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和共同存款分割款50000元共计80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当日由李某打入邱某兴业银行卡号:62×××14;五、李某返还邱某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机二台、饮水机一台、电磁炉一台、自行车一辆、卡通装饰一幅、壁画二幅、被子七床、床单二条、毛绒玩具一个、盆三个、茶壶一套、锅一套、枕头二个、暖壶一个,李某给付邱某孩子的衣物、生活用品若干,均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六、双方其它互不追究。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审判长张珍审判员高宝光审判员沈东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王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