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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开军、沈莎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开军,沈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叶开军,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沈莎莎,女,1996年10月24日出生,住黄岩区。申请执行人叶开军与被执行人沈莎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开军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莎莎支付货款4万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沈莎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叶开军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沈莎莎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莎莎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5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