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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易小平、黄玉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易小平,黄玉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1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跃龙路80号瑞富大厦。负责人吴海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阳,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史为乐,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小平。被告黄玉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东路255号5幢。负责人崔广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凯男,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易小平、黄玉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赛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