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申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芳与赵雪荣、郜保福占有物返还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芳,赵雪荣,郜保福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7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芳,女,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雪荣,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郜保福,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沙雅县。委托代理人:王成,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芳因与被申请人赵雪荣、郜保福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王 福 生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先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