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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丛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芳与王青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王青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刘芳。被执行人王青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王青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执字第3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