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金云宝与孔庆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云宝,孔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金云宝,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庆生,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金云宝与孔庆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4月1日已将47亩土地使用权执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孔庆生无任何经济收入及家庭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孔庆生有给付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贾 东审判员 :付连良审判员 :牛辉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凌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