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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孟庆玉、历宝成、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芳,孟庆玉,历宝成,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芳,女,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铁力市粮食局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孟庆玉,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历宝成,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广,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玉芳与被执行人孟庆玉、历宝成、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庆玉、历宝成、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庆玉、历宝成、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4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