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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二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枣强县迎瑞皮草有限公司与枣强县聚清源皮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迎瑞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聚清源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枣强县迎瑞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环,任公司董事长。被告:枣强县聚清源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殿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迎瑞皮草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强县聚清源皮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强县迎瑞皮草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枣强县聚清源皮草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冻结至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枣强县聚清源皮草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4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为原告枣强县迎瑞皮草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孙清涛名下的5万元银行存单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春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