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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48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浙江现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福田街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现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福田街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82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现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沈滨刚,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原为稠城街道)东大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楼国俊,系村××主任。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原为稠城街道)东大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大鲁村。法定代表人楼兴华,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原为稠城街道)东大鲁村民委员会和义乌市福田街道(原为稠城街道)东大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由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为保管的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福田街道(原为稠城街道)东大鲁村民委员会和义乌市福田街道(原为稠城街道)东大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为保管的存款人民币883271.65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340-1号义乌市义亭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西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义执民字第3340-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划拨被执行人义乌市义亭镇西吴村民委员会由义乌市人民政府义亭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为保管的存款883271.65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内。附:(2015)金义执民字3340-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