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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汪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200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汪某,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汪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