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省龙游特业气体有限公司与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龙游特业气体有限公司,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724号原告:浙江省龙游特业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兴才。委托代理人:胡建华。委托代理人:项洲。被告: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华。原告浙江省龙游特业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业气体公司)与被告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泰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80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1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特业气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华、项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泰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30日至2014年8月5日期间,被告巨泰集团公司共向原告购买液态气体(液氩)111.47吨,共计货款148095.5元。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巨泰集团公司仅支付了货款50000元,余款98095.5元怠于偿付,遂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浙江省龙游特业气体有限公司货款98095.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9月12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2元,减半收取1126元,由巨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陈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季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