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淑萍与刘战波、深圳市宁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萍,刘战波,深圳市宁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462-1号原告:杨淑萍,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被告:刘战波,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睢宁县。被告:深圳市宁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何锦波,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沙头角深沙路建工大厦五楼。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萍诉被告刘战波、深圳市宁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盐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萍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萍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9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杨淑萍负担。审判员 李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车燕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