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学谦与被执行人康少波、康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谦,康少波,康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88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谦。被执行人康少波。被执行人康少云。申请执行人张学谦与被执行人康少波、康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少波、康少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康少波、康少云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其利息;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康少波、康少云银行存款人民币950万元及其利息;三、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康少波、康少云案件受理费127876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8790元;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康少波、康少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