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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学谦与被执行人康少波、康少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谦,康少波,康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88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谦。被执行人康少波。被执行人康少云。申请执行人张学谦与被执行人康少波、康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康少波、康少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康少波、康少云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其利息;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康少波、康少云银行存款人民币950万元及其利息;三、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康少波、康少云案件受理费127876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8790元;四、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康少波、康少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