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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连成才与王森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291号原告连成才,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王森杰,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连成才与被告王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连成才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成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连成才负担。代理审判员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李熹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