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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XX与师吉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师吉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3093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76年5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师吉业,男,生于1964年3月3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师吉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管、房管,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师吉业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本案义务的能力,本案在执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商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XX发现被执行人师吉业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蒋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秀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