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非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与上海晨语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上海晨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非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法定代表人张博渊,局长。被执行人上海晨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与被执行人上海晨语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的舟市监普处字(2014)第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于2014年8月1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并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于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非字第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奕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