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特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曹某某、曾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曹某某,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特字第16号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中心主任。被申请人曹某某,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曾某某,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申请人曹某某、曾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申请。(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诉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