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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木荣与谢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黄木荣,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告谢爱华,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木荣与被告谢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木荣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爱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木荣负担。审判员张厚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叶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