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玉涛与宋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涛,宋秀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王玉涛,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被告宋秀荣,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永城市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涛诉被告孙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涛负担。审 判 长 王 苗代理审判员 邱 恺人民陪审员 杨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