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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魏金忠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金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555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金忠。辩护人杨慧成,乌鲁木齐市圣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金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梁志红、代理检察员孙以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金忠及辩护人杨慧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6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魏金忠驾驶新A6V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嘉兴街四平路美食街停车场由西向东倒车时,碰撞行人梁XX,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金忠驾驶肇事车辆将梁XX送至其朋友李XX家中,次日梁XX在李XX家中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魏金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魏金忠的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金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魏金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金忠是在停车场倒车过程中发生事故,存在一定偶然性,系过失犯罪;魏金忠在交警传唤后主动到场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6日23时28分许,被告人魏金忠驾驶新A6V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嘉兴街四平路美食街停车场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行人梁XX碰撞倒地。随后,魏金忠与梁XX的朋友一起将其抬至肇事车辆内,并开车将梁XX送至其朋友李XX家中。次日,被害人梁XX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魏金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魏金忠驾驶的新A6V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的车尾部与被害人梁XX身体接触,梁XX的死亡原因是颅脑外伤后引起脑出血、脑水肿及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延髓生命中枢,致生命中枢功能障碍衰竭而死亡。另查明:2014年10月27日,新市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到报警后,电话通知被告人魏金忠接受处理,魏金忠于当日赶到新市区交警大队,并在接受询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再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金忠、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与被害人梁XX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魏金忠向被害人父亲梁振元、女儿梁诗雨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0000元,已给付125000元,余款65000元分二期给付,具体为2016年1月29日之前一次性给付50000元,2016年4月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15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金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现场环境照片、被告人魏金忠的身份证明;鉴定意见:乌公交认字(2014)第00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新医法病鉴字第BLA153号鉴定意见书、乌公交鉴(痕)字(2014)199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证人窦XX、陈XX、李XX、李X军的证言;被告人魏金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金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魏金忠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金忠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赔偿大部分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经社区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魏金忠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金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蔺  小  玲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