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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郭飞,罗文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32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负责人曹瑜,行长。被告郭飞,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吉芬,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金钟,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文香,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商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71号27-2,组织机构代码79800195-X。法定代表人郭飞,总经理。被告重庆彩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马家岩临江装饰城附楼1-2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1094-6。法定代表人李金钟,总经理。被告重庆朗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西永织布厂,组织机构代码55200460-8。法定代表人罗文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郭飞、罗文香、李金钟、张吉芬,重庆商祺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朗维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彩云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员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翁 贞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