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焦玉龙与焦玉连、郑凤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玉龙,焦玉连,郑凤江,胡长春,王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焦玉龙,无职业。被执行人焦玉连,农民。被执行人郑凤江,无职业。被执行人胡长春,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宝林,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焦玉龙与焦玉连、郑凤江、胡长春、王宝林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2963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51650元,执行费2174元,总计153824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2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