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陕立民申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小维与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里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里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小维,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里村村民委员会,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里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立民申字第008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小维,女。委托代理人:王培选,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里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杜力农,系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里村第六村民小组。再审申请人王小维因与被申请人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里村委会)、咸阳市渭城区北杜镇北里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北里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小维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自出生其户籍就一直登记在北里村六组,在此有承包地,且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其与北里村六组有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原审认定其与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村民张联结婚后实际上已经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与北里村六组无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不再以北里村六组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属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北里村六组以申请人系出嫁女为由拒绝向其分配人款部分,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征地补偿款7513.88元,并由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争议焦点是北里村六组的征地款分配方案是否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2012年北里村六组部分土地被征收,2013年11月8日该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规定征地款分配原则为征地补偿款总额减去土地承包权缺失补偿部分后所剩余的部分按现有人平均分配,即征地款的分配分为地款和人款两部分。其中人款部分分配对不同类别人员采取了区别对待。本案中,王小维在北里村六组拥有承包地,此次征地涉及其家庭承包地���北里村六组按照分配方案向其分配了相应的地款,王小维相关权益已得到保护。对于王小维所要求分配的人款部分,原审认定北里村六组的分配方案综合土地、户籍、居住地等因素,决定对有地、户口未转的外嫁女不予分配人款部分,该方案对外嫁女、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人群与在本村有地、有户口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人加以区分,具有一定合理性。因王小维与泾阳县太平镇程家村村民张联结婚,属于分配方案中规定有承包地户口未转的外嫁女情形,故原审未对王小维要求分配人款的请求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王小维称该分配方案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要求分配人款部分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小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回王小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江海代理审判员  陈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