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思博故意伤害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东刑初字第00273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思博,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绥中县和平街二十段****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于振伟,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思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月1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代理检察院李兆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思博及其辩护人于振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0日23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畅响歌厅内,王鑫、刘紫微(另案处理)与张雷等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厮打结束后王鑫、刘紫微离开。随后又纠集孙爱东、王超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思博持铁棍回到畅想歌厅与张雷等人再次发生殴斗,在殴打过程中王思博用铁棍将前来拉架的被害人徐佳仪面部打伤。2014年7月15日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佳仪右上颌窦前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额突骨折和鼻骨线形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眼挫伤、右面部裂伤,均评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思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两处轻伤,两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思博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王思博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王思博认罪悔罪;2、王思博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思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23时许,在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畅响歌厅内,王鑫、刘紫微(另案处理)与张雷等人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厮打结束后王鑫、刘紫微离开。王鑫、刘紫微纠集孙爱东、王超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王思博持铁棍回到畅想歌厅与张雷等人再次发生殴斗,在殴打过程中王思博用铁棍将前来围观的被害人徐佳仪面部打伤。2014年7月15日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佳仪右上颌窦前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额突骨折和鼻骨线形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眼挫伤、右面部裂伤,均评定为轻微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徐佳仪与被告人王思博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徐佳仪的陈述证明:2013年3月10日21时许,我和梁言冬、王迎迎、张雷、马文正、李旭在站前畅响KTV唱歌。23时许,张雷和他女朋友王迎迎要走,他俩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张雷回来说他在吧台被几个小伙打了。我的朋友就和张雷一起出去了,当时我在包厢内给大家看东西。过了十多分钟他们都回来了,我们就收拾东西往外走,走到歌厅门前时,我看见有五六个小伙,有人手里拿着大约五六十厘米长的棒子,在歌厅门前和我的朋友打起来。我朋友手里什么也没拿,我就想过去拉架,还没等我拉呢,没有接触到打架的双方,就被人打了一棒子,我没看清是谁打的,我鼻子和眼部受伤了。后来,我到鞍山市中心医院,在那我看见张雷也受伤了。2、证人张景志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0日是张云鹏的生日,21时我们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我和张云鹏、刘紫微、王鑫、王玉鸣、刘思涵、刘思涵小妹、张云鹏对象、高梦笛一起到畅响歌厅唱歌。在歌厅,看到我对象王迎迎,我就和王迎迎在一楼大厅说话,我的朋友们就进到包厢里唱歌。我俩说了一会话,就听到有人喊,说楼下刘紫微和人打仗了。我听到后就跑到负一层,我看到张云鹏被打倒了还有三个人在围着他打,刘紫微被人揪住了头发,两个男的正在打他。我过去把他们拉开了,刘紫微就借我的电话找他的手机。我们往外走时,这些人也跟了出来,我把张云鹏和他对象送到车上走了。这时,对方有个男的把我找到一边,问我是谁把他哥们打了,我说不知道。这时,我看到JT发廊鞍钢分店的六七个服务员拿着棒子一类的东西,他们是我们的人,但我不知道是谁把他们找来的,与对方打到一起,对方手里没有拿东西,我就回去拉架。这时,我看到高梦笛打车走了,我再回头看就剩下我自己了。我要走,对方五六个人把我围住,不让我走,还有一个矮个男的打了我几下,把我带到出租车,去中心医院。我不是自愿去的,他们是怕我走了找不到人。到中心医院后有的去看病了,我看见一个女的眼部出血了,另一个男的胳膊受伤了,有一个小子还问我,打他们的人是谁,我也没说,这个人就给了我两脚。后来,警察来了把我带到派出所。我们那天在畅响打完仗后两天,大约是十三四号的晚上,我和王鑫、刘紫微、张云鹏在宿舍里,我问王鑫当天在畅响打仗的事具体是怎么回事。王鑫说,当天晚上在畅响负一层卫生间看到张雷,并问张雷卫生间在哪,张雷骂了他们,王鑫和刘紫微就把张雷打了。后来,张雷又找来几个人把王鑫他们打跑了,王鑫回去找了佳成、爱东、小成和王玉明手里拿了宿舍床上用的铁管子回到畅响去打仗。王鑫说,佳成从畅响回来后说把一个女的用棒子打伤了。案发后,我听王鑫说,王思博告诉王鑫说他用棒子把一个女的打了。王鑫说这话时刘紫微和张云鹏也在场,但我不知道他们听到了没有。3、证人梁言冬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0日23时许,我和张雷、李旭、马文正、徐佳仪、王迎迎在畅响歌厅唱歌。张雷和他女朋友先走了,过了一会张雷又回来了,说有几个小子把他打了,我们就冲出去。在畅响负一层吧台前与对方四五个小子打起来。打了一会那几个小子就走了,我们也回到包厢取衣服往外走。我们走到畅响门口时,来了六七个小子,手里拿着铁棒子就开始打我们。有一个小子拿铁棒子打我,我用胳膊挡,那小子就开始摔我,我俩都倒了。这时又上来两个小子,有的用脚踢我头部,有的用铁棒子打我头部,打完我他们就跑了。我起来看到我对象徐佳仪头部和眼部受伤了,我就送她到医院了,我把小志也拽到医院了,我们没有人打他,他也没有动过手。4、证人张雷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0日23时许,我陪我对象王迎迎到畅响歌厅负一层的卫生间,这时过来一伙人,其中一个女的问我卫生间怎么走,我没理会,这时有四个小伙就开始打我,把我打倒后我回到包厢去找我的朋友,告诉他们我被人打了。我朋友都出来,双方就打在了一起。打了一会,对方跑了几个,还剩下几个,我和梁言冬、李旭动手了,只是用拳头互相打打,马文正、徐佳仪、王迎迎没动手。后来,到畅响门口,我们准备上车时,突然上来好几个小子开始打我们,打我的人手里拿着铁棒,把我打倒,他们就跑了。徐佳仪的眼部受伤了,但我没看见是谁打的。5、证人马文正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0日晚,我和张雷、李旭、梁言冬、徐佳仪、王迎迎到畅响歌厅唱歌。唱了一会,张雷就和他女朋友王迎迎走了。过了一会,张雷又回来了,说被人打了,我们就都出去了,我们这伙人和对方的几个小子在畅响负一层的大厅打了起来,对方没有打过我们就跑了。我们也没有心情唱歌了,就往外走。我们走到畅响门口时,来了一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五六个小子,手里拿着五六十公分长的铁管,就开始打我们这伙人,大约有三个人打张雷,后来张雷被打倒了,我的胳膊也被打了一棒子,这伙人打完我们就跑了,我想扶张雷去医院,走了几步看到徐佳仪捂着脸,脸上有血,我没看到她是被谁打伤的。6、证人李旭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0日22时许,我和马文正、张雷、徐佳仪、梁言冬、王迎迎去畅响歌厅唱歌。到了之后张雷说去卫生间,去了很长时间也没有回来,我就让其中的一个朋友出去看一下,这个朋友回来后说张雷和别人打起来了,我们就出去,双方打到了一起。后来,对方跑了,我们就走了,出了畅响我上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和我说后面有人打仗,我就又下车了,我看见来了几个二十岁左右的小伙,他们手里都拿着六十公分长的棒子,和张雷打到一起。我过去,一个小子正在用棒子打张雷,我就用胳膊挡了一下,又踢了那小子一脚,之后那小子要跑,我就在后面追,我追的时候听到徐佳仪喊了一声,她在那站着,被来的这伙人围住,我也没有在意继续追,后来没有追上,我回来后看到徐佳仪面部受伤了。双方是因为争对象的事打仗。7、证人王迎迎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0日23时许,我和张雷还有几位朋友到畅响歌厅唱歌,张雷在畅响看到了我的前男友张景志,双方就打起来了,打完之后对方就跑了,后来我们就不唱歌了,就往门外走。走到畅响门口时来了五六个人,他们手里拿着短棒子,就开始打我们,我们这方手里没有拿东西,他们打完就跑了,当时有两个人打张雷,张雷被打倒了,我就过去拉张雷,后来我发现徐佳仪捂着脸,脸上还出了血,我们就一起去医院了。8、证人张云鹏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0日23时30分许,我和张景志、刘紫微、王鑫、王玉名、我女朋友洋洋、我同事小笛、还有小志的两个朋友一起到畅响KTV唱歌。当时是小志他们先去的KTV,我和我女朋友后去的。到那以后我问卫生间在哪,走廊里有一个小伙对我们说你瞎噢,之后我们就吵起来,并动手了。我被对方的人打倒在地,我用手抱着脑袋躺在地上,我感觉好几个人在打我,之后我不知道被谁拽起来的,我被人送出KTV就回寝室了。后来刘紫微给我打电话,我就和他们出来找张景志,没有回到当初打仗的现场。打仗时对方连男带女有六七个人,他们中有好几个人动手了,用摆在地上的书架打我,我们这方刘紫微、王鑫、王玉名和我都动手了,张景志没动手,我看到刘紫微、王鑫受伤了。9、证人王玉名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10日23时许,我和张景志、张云鹏、王鑫、刘紫微还有三个女的到畅响KTV唱歌,我在吧台听见有吵架声,看见我朋友和几个男的打了起来。对方有四五个人动手,张云鹏被一个圆脸很胖有点矮的男的按到沙发上,王鑫被一个个子不高的男的打倒,鼻子流血了。我过去帮王鑫打仗,和一个小子打起来,但我没有打过那小子,被打倒后就自己打车离开了。整个打仗过程中都是用拳脚打的。我回到宿舍后,没看到王思博、孙爱东和王超成,我跟我小舅沈喜春说我们打仗了,之后就睡觉了。后来,有一次我听别人说有个女的被人打伤了。10、同案犯王超成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10日晚,我在宿舍睡觉,王鑫捂着鼻子就进来了,他说被人打了,让我们去帮忙。当时,王思博和孙爱东也在屋里,有人从宿舍床上拿了铁棒子,大约有五六十公分长,我没有拿。我和王鑫、王思博、孙爱东,还有人,但我记不清了,一起打车到了畅响歌厅门前。到那之后,我们和一伙人打起来,由于我坐在出租车中间的位置,等我下车时他们都快打完了,我踢了对方一个男的几脚。有个女孩的脸好像被铁棒子打伤了,谁打的我不知道,打完我们就跑了。打仗时,刘紫微的胳膊受伤了。我、王思博、孙爱东、王鑫、刘紫微参与打仗了。11、同案犯刘紫微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10日23时30分许,我和张云鹏、王鑫、王玉名、张景志、小笛还有三个女的吃完饭来到站前畅响歌厅唱歌。走到吧台时有个女生问卫生间在什么地方,这时有个男的说你瞎啊,我就问那个男的什么意思,我们就吵起来。我和张云鹏、王鑫把他打了,后来那男的又找来三个男的和两个女的,我们双方就互相打起来,对方有一个穿绿衣服高个的男的没有动手,后来我们就停手走了。我走到门口时发现手机没了,又返回到吧台前找手机,对方有一个胖男子抓住我的头发还要打我,被他们当中一个男的拉开了。我走到门口时,张雷过来又打了我头部一拳,被对方的胖子拉开,我就上了一辆出租车,回宿舍了。下车后,我碰到王鑫、王思博、王超成、孙爱东,他们手里都拿着棒子,我记不住有没有王玉名了,我和王鑫说好回去找那个胖子,因为他给我打了,我们就又上了出租车,我手里什么也没拿。到了畅响门前,正巧遇到对方打车要走,我们就和对方打一起去了,我跟一个和我差不多的男的打了起来,那个人抓我头发,我抓那个人的头发,后来我们发现地上有一个方形的六七十公分长的铁棒子,我俩就互相抢这个棒子,这时有人过来帮我把棒子抢过来,我没用,就被拉开了。后来,有人说走,我们就打车走了,我把棒子扔了。后来,我听王鑫和孙爱东说话,其中一个人说王思博把一个女的打伤了。12、同案犯孙爱东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10日23时许,我和王思博、王超成在宿舍里睡觉时,王鑫进屋说在外面和人打仗了,没有打过人家,让我们去。我们从宿舍的一张旧床上掰下几个长约六七十公分的方形铁棒子,我和王思博、王超成、王鑫手里都拿棒子,其中还有一人手里是一根钢管。下楼后,我们乘坐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刚走没多远就遇到了刘紫微,刘紫微和我们一起坐车到畅响歌厅。下车后,我感到棒子一头有铁叉,怕把别人刮着,在打仗之前就把棒子扔了。王鑫和刘紫微在前面,我们在后面,到了畅响正门口时王鑫和刘紫微就和对方动手了,我们也跟着动手了,对方有三四个男的动手了,王思博一对一打一个男的,踢了对方还用棒子打对方。我看见刘紫微和一个小子抢铁棒子,两个人都倒在地上,我就过去帮刘紫微抢铁棒子,还踢了那男子一脚,后来我把他们拉开。当时王玉名和小笛也在现场,后来,不知谁说了一句跑,我们就跑了。刘紫微的胳膊受伤了,我们就去了医院。后来,我打电话给店里的其他朋友听说那天把一个女的打伤了,谁打的我不清楚,当时参与打仗的有我、王思博、王超成、王鑫、刘紫微。13、同案犯王鑫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10日23时30分许,我和张云鹏、刘紫微、王玉名、张景志还有两个女的到站前畅响歌厅唱歌。期间,我和刘紫微去厕所时遇到一个男的,这个男的和张景志有点过节就骂了我们,我们就打到了一起,后来对方又来了几个人,我们这边的张景志和张云鹏也下来了,我们就打到了一起,打完之后我们就跑了。我和王玉名打车回到宿舍,我对王思博、孙爱东、王超成说我被打了,让他们穿衣服走。我们走到宿舍门口时有几张破床,我就从床上掰下来一个六七十公分长铁棒子。后来,我怕对方几个人长的都挺壮,再把棒子抢走,把我们打了,我又把棒子扔了,被王思博捡了起来。孙爱东和王超成找了棒子我们就下楼了。下楼后,我们碰到刘紫微就一起乘出租车到了畅响门前。刘紫微和王玉名没有拿东西。到那后对方有一个挺瘦的人揪住了我的头发,王思博就用铁棒子打了揪我头发的那个小子,我们就和对方打到一起。当时,对方有一个男的扶住自己的胳膊坐在地上,还有个女孩的脸部被打伤了,之后我看到王思博、孙爱东、王超成把铁棒子扔了,我们就一起跑了。回到宿舍后,王思博说有一个女的踢他一脚,他给了那女的一下子,当时我们一起打仗的四个和张景志都在屋。后来,我又打电话问王思博,他又说没有打到。14、被告人王思博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10日23时许,我和孙爱东、王超成在宿舍躺着,王鑫回来找我们说他们在畅响歌厅被打了,让我们快点去帮忙。王鑫从床上拆下几根铁棒子给我、王超成、孙爱东每人一根,他自己也拿了一根。我们一起去了六个人,有我、孙爱东、王超成、王鑫和两个JT发廊刚来的员工。我们打车到了畅响门口,王鑫就给我们指了打他的人,我们就开始动手打人,我用铁棒打了一个男的几下,铁棒被那个男的抢下来,我就喊人,过来一个人我也记不住是谁,帮我把铁棒抢回来,又把那个男的摔倒,还踢了两脚。王鑫说跑,我们就跑了,边跑边把铁棒子扔了。徐佳仪的伤是我造成的,我没看到其他人打徐佳仪。15、鞍山市长大医院住院病志证明:被害人徐佳仪受伤后到医院治疗情况。16、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徐佳仪右上颌窦前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额突骨折和鼻骨线形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右眼挫伤,右面部裂伤,均评定为轻微伤。17、和解协议证明: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思博与被害人徐佳仪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1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记载:2013年3月11日0时3分,被害人徐佳仪报案称:3月10日23时20分许,其在鞍山市铁东区畅响歌厅门前被多名男子打伤脸部。2013年4月22日,经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佳仪面部伤情构成轻伤。2014年6月20日,公安人员在葫芦岛市绥中县李家乡好运来蛋糕店将王思博抓获。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应认定为本案的定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思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思博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思博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思博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思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颜 容人民陪审员 张晓复人民陪审员 赵珍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