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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尹春秀与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27-2号申请执行人尹春秀。被执行人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爱民,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尹春秀与被执行人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于2015年8月4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其院内大料库四根金丝楠木(编号1-001-10、规格780cm*80cm,编号1-001-9、规格920cm*60cm,编号1-001-8、规格970cm*60cm,编号1-001-5、规格640cm*85cm)。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以上述四根金丝楠木抵偿全部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公司院内大料库的四根金丝楠木(编号1-001-10、规格780cm*80cm,编号1-001-9、规格920cm*60cm,编号1-001-8、规格970cm*60cm,编号1-001-5、规格640cm*85cm)作价177907.2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尹春秀抵偿被执行人富程金丝楠文化传播(宜昌)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尹春秀货款并赔偿损失共计175000元、案件受理费235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1.25元。上述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尹春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周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郑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