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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洪某某,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朝鲜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林,铁力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甲,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洪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结婚,(出生日期删除)生育一男孩金某乙,2006年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合,被告自2011年起离家,去向不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其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育,家庭无财产、无存款、无外债。被告金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亦未答辩。原告洪某某为证明其主张,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1、海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拟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金某甲及其子金某乙户口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拟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7月1日生育男孩金某乙。3、铁力市*****乡**村2015年2月12日出具证明,主要内容“我村村民洪某某与金某甲于2006年2月20日在海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在我村****居住,2011年金某甲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拟证明被告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金某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予以认证。根据庭审中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出生日期删除)生育一男孩金某乙,2006年2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在铁力市*****乡**村**居住,被告自2011年起离家,去向不明,现原告以双方分居多年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抚育婚生男孩。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金某甲下落不明已四年之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条件,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男孩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应由其继续抚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金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金某乙由原告洪某某抚育。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威代理审判员  张淑霞人民陪审员  程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