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柳文东与张晓云、肖云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文东,张晓云,肖云新,张秀莲,江丽,武淑华,山东省孔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薄开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柳文东。被执行人张晓云。被执行人肖云新。被执行人张秀莲。被执行人江丽。被执行人武淑华。被执行人山东省孔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开锋。被执行人薄开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二O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薄开锋名下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鲁H×××××。现因该车辆已经依法拍卖,查封的效力消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我院对被执行人薄开锋名下沃尔沃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车牌号鲁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