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叶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温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叶某,经商。委托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丽。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忠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翡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