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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西南开饲料厂与熊卫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南开饲料厂,熊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8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开饲料厂,住所地:南昌县岗上镇瓜山万舍新街。组织机构代码:78145951-8。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厂总经理。被执行人:熊卫华,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熊卫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卫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卫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卫华银行存款、收入9907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