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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洪坤与周长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赵洪坤,男。委托代理人张海涛。被告周长雨。委托代理人柏现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坤诉被告周长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