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琪与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琪,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郭琪,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风梅,女,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永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禹喜元,男,山西晋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琪与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琪及委托代理人王风梅、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禹喜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位于大同市城区迎宾凯德世家xx-x-xxxx房屋一套。原告对房屋装修后不到一年,厨房墙、客厅墙出现通头裂缝,这无疑给原告居住带来不安全隐患;其二、被告承诺的原告客厅窗户为内开内倒式,而实际是内开式;其三、原告家的可视门铃从入住至今不能实现可视功能。原告多次向物业反映,均不了了之;其四、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承诺交付原告商品房的入户门为四防门,但实际交付的是安全门,与承诺交付的不一致;其五、原告认为阳台垭口西侧混凝土板墙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给原告居住带来安全隐患。基于上述事实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对原告厨房墙、客厅墙裂缝进行修复;2、判令被告将原告客厅窗户更换为内开内倒式;修复可视门铃;3、判令被告为原告更换入户门为四防门;4、判令被告对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两堵墙体裂缝给予修复、对垭口西侧混凝土板墙按国家验收标准给予加固处理;5、诉讼费与鉴定费由被告承担。针对自己的请求,原告郭琪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合同约定客厅窗为内开内倒式,门铃可视;2、照片,证明原告厨房墙出现通头裂缝,客厅墙裂缝达5米多长,且被告给原告安装的窗户并非是约定的“内开内倒窗”而是内开式;3、证人证言及其身份证明,证明原告厨房墙出现通头裂缝,客厅墙裂缝达5米多长,且客厅窗户只能内开不能内倒,门铃不可视;4、商品房质量保修证,证明被告签订合同时承诺的保修范围;5、业主手册,证明被告交付配套设施情况。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对如下请求无异议:1、我公司同意更换客厅窗户为内开内倒式,并修复可视门铃;2、我公司同意按国家验收标准加固修复阳台垭口西侧混凝土板墙;3、对诉讼费、鉴定费无异议。但针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原告房屋室内的墙体裂缝系原告装修时采用的不同材料机体交接处理不当所致,与我公司交付房屋时的质量无关;2、被告交付原告房屋的入户门为四防门,我公司不需要更换。请求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针对自己的辩称,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提供的检测报告,说明原告房屋厨房卧室分隔墙裂缝成因。2、王力门业经销商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入户门为四防门。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位于大同市城区迎宾凯德世家xx-x-xxxx房屋一套。原告入住房屋后,发现室内厨房墙、书房墙出现裂缝。对于本案争议的房屋厨房墙、客厅墙裂缝成因的问题,本院根据原告郭琪的申请,由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室内墙体裂缝,发生在材料基体交接处,不同材质基体交接处产生裂缝是工程质量通病,虽然原告室内墙体裂缝处采用了粘贴网格布措施,但网格布受拉强度低,随着时间推移裂缝会重新出现,应采用受拉强度较高的加强网处理不同材质基体交接处的裂缝,所以施工时对墙体采用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理措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的规定存在瑕疵。因此墙体裂缝是被告施工导致,不是原告装修质量问题,被告抗辩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请求被告修复房屋墙体裂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本案争议的房屋入户门是否为四防门的问题,被告认为交付房屋是四防门,对于该问题,原告未申请对该争议焦点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更换入户门为四防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交付房屋质量符合行业标准。被告同意修复可视门铃,同意将窗户更换为内开内道式,同意对阳台垭口西侧混凝土板墙按照国家验收标准给予加固处理,本院尊重被告的意愿。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证明,墙体裂缝是被告施工导致,不是原告装修质量问题,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郭琪修复厨房墙、客厅墙裂缝,为原告郭琪阳台垭口西侧混凝土板墙按国家验收标准给予加固处理;将原告郭琪客厅窗户更换为内开内倒式,修复可视门铃;二、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郭琪支付鉴定费13000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由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郭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斌代理审判员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杨昕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