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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平硕经贸有限公司与李广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平硕经贸有限公司,李广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平硕经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跃进村拐脖店屯。法定代表人:崔晓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振宇,吉林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广德,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吉林省平硕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硕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振宇,被上诉人李广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