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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37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汉族,2014年9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18日被上网追逃抓获后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其租住的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村,趁无人之际进入邻居家中,盗窃放置于该房间床上的紫云烟1盒(价值人民币8元),被房东发现后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3日,折抵刑期13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