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仁良与俞守富、袁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仁良,俞守富,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1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733号申请执行人:高仁良。被执行人:俞守富。被执行人:袁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仁良与被执行人俞守富、袁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两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执行款553300元、执行费7933元。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7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