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李梅与罗新雄、莫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罗新雄,莫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李梅,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潘以双,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新雄,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被告莫日兰,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梅与被告罗新雄、莫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梅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130元,合计1030元,由原告李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明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