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35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武汉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武汉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5399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锴。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窑上湾。法定代表人潘新成,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简称美好景象公司)与被告武汉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博大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博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武汉,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查,美好景象公司的住所地系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在本院辖区。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侵权人美好景象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