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逊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逊刑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逊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男,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逊克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7月27日分别被逊克县人民检察院、逊克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逊克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逊检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下旬,被告人邹××为了种植农作物,雇佣他人,擅自在逊克新鄂乡西南12公里“辰清点”西1—2公里处,非法开垦林地,非法占用林地49.65亩(3.31公顷),致使林地上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邹××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邹××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地产权与林地被毁坏证明等;证人高×的证言;逊克县林业局非法占用林地鉴定书;逊克县森林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49.65亩,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邹××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邹××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士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