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南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月思与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刘月思,1966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招商大厦。本院在执行卢广志、刘月思申请执行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钦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娟审判员 杨守金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