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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月思与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刘月思,1966年4月15日生。被执行人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州港招商大厦。本院在执行卢广志、刘月思申请执行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钦民二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娟审判员  杨守金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