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贺巧玲与被告张锁丽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巧玲,张锁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贺巧玲。被告张锁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巧玲与被告张锁丽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巧玲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巧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贺巧玲负担。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