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立全与郑伟、郑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李立全。被告:郑伟。被告:郑绍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全与被告郑伟、郑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伟、郑绍军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郑伟、郑绍军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李立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滦南县倴城镇育才小区120-1号(房产证号为滦南房权证倴私字第××号)楼房一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