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29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2013年5月29日被抓获,同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6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开检诉刑诉(2015)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5年8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间,被告人张某与焦稚惠(另案处理)经合谋,由被告人张某负责介绍卖淫并提供卖淫地点,焦稚惠负责介绍卖淫,先后容留、介绍郁某向他人卖淫三次。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焦稚惠采用上述手法,介绍郁某至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洲豪宾馆213房间,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李某卖淫。2.2013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焦稚惠采用上述手法,容留、介绍郁某在无锡市新区新港湾宾馆203房间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陈某卖淫。3.2013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焦稚惠采用上述手法,容留、介绍郁某在无锡市新港湾宾馆203房间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蒋某卖淫。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郁某、蒋某、李某、陈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张某及涉案人员焦稚惠的供述笔录,被告人张某及证人郁某、蒋某、李某、陈某、涉案人员焦稚惠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被告人张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当庭亦对上述事实作有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3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玥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