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滕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898号原告滕某。被告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与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杨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祖深 搜索“”